入伍资助

滨州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4] 84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核算利息日期仅自毕业生毕业年份9月1日起至应征入伍当年12月31日止)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在校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经计划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审核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被批准入伍的在校生或入学新生要向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计划财务处结算科将补偿金汇入申请学费补偿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地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计划财务处会计结算科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中,一次性向经办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学生本人或家长向经办银行索要偿还贷款票据,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申报,次年据实拨付的办法。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结算科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相关科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滨州市滨城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汇总上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九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应征入伍学生,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国家资助的日常管理,建立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信息档案。武装部负责学生入伍的宣传、资格认定及与入伍学生的日常联系,并及时将入伍学生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负责在校生或入学新生的学籍管理,协同)认定应征入伍学生毕业资格。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并在学费补偿代偿资金到校后及时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